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是:
1、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的責任;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例如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等;
3、與群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等行業。
【法律依據】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态、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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