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審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及财産的處理,原則上應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如被告庭前有書面答辯意見的,應當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認定,這屬于被告的自認;沒有答辯的,則應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釋的要求處理。
缺席離婚審判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夫妻财産則由原告負責保管。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财産分割、遺産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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