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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對公司章程調整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01 15:27:58

  新《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條文就高達70多處,其它間接相關的條文更是充斥于整個公司法體系當中,充分體現了公司章程是作為“公司憲章”的重要地位。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行為要件(一個公司成立必須具備的條件:人的要件——股東或發起人;物的要件——最低資本額;行為要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對外的信用證明,還是公司對内管理的依據。世界各國公司法都不約而同地規定了公司章程的功能,并賦予公司章程重要地位。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國家有憲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對于公司的作用有如憲法對于國家的作用。并且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不僅反映當事人的主觀要求,更反映和體現了法律對公司内外關系的強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必備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須以提交章程為法定要件。新《公司法》第1l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而且章程還要進行登記備案,章程是法定文件,沒有登記生效的章程,公司就無法成立,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我國《公司法》新修訂後,對公司章程指定做出了較為寬松的敖征,增加了公司自治的權力。例如,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股東會議有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股東會決議進行表決時,可以按出資比例表決,也可以根據章程規定按人表決,這較之過去的規定就靈活得多,而且是把這一表決授予公司本身,公司又把這種表決權規定在章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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