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
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報請複核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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