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隻能在公司成立後拿到股票。股票是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也是借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有價證券。股東可以憑股票而主張自己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公司成立前不得向公司股東交付股票。”因此,股票作為持有者享有股東權益的權利憑證,需在公司依法成立後,方能向股東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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