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共同财産的,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财産償還。
2、雙方共同财産不足以清償,或者财産歸各自所有的,或者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确定各自應承擔的份額。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離婚後,一方清償超過自己應承擔的債務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即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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