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應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自願協商解決。
2、第三人居中調解。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
4、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發生糾紛後,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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