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沒有明确規定職工請病假的手續,一般都是以正規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就診病例或休假證明為依據的。可以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執行。
我國《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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