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包括沒有在《憲法》中的權利,即不屬于憲法所保護或非《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以下是《憲法》中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
(2)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權。
(3)人身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
(6)受教育權。
(7)監督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
(8)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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