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被告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109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該權利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允許被告人反訴,體現了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權利平等,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反訴是作為被告可以援用的一種重要的司法救濟程序和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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