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從該條款不難看出,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
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因此,在借款人逃跑之後,作為擔保人,
理所當然的都需要承擔替借款人償還債務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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