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答應工資不兌現,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提出勞動仲裁,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争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争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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