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毀棄或者私自拆開他人郵件、電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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