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納保險用錢補貼的行為不合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确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而《社會保險法》明确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在勞動關系中,繳納社會保險是強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不僅是單位義務,也是個人權利和義務。單位在給勞動者發工資時,必須代扣社會保險。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規定是強行法,任何合同均不能違背。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自行約定不交納社會保險,或者用其他方式替代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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