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刑事賠償不需要先行确認程序,國家賠償程序一般是由依法确認、先行處理、複議、賠償訴訟或決定程序幾部分構成的。
其中,先行處理程序是指賠償請求人由于國家權力活動中的侵權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被依法确認後,在請求損害賠償時,先行就賠償範圍、方式和金額等事項向賠償義務主體提出申請,要求依法處理,從而解決和減少國家賠償争議的一種程序制度。
《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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