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辦理結婚證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法律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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