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有: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積極、全面、正确、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4、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5、在勞動争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争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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