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考試制度具體如下:
明代實行四級考試制,即院試、鄉試、會試和殿試。
1、院試:在院試以前有小考。考生參加縣試和府試及格者稱童生;之後參加省、府所在地方書院考試,院試及格,稱生員,俗稱秀才。
2、鄉試:秀才有參加鄉試的資格。鄉試三年一次,由皇帝派主考官主持。鄉試在秋天舉行,這一年稱大比之年,鄉試考中的稱舉人,第一名稱作解元。
3、會試:鄉試第二年,在京城舉行會試,舉人才有資格參加。會試在春天舉行,考中的稱貢生,第一名稱作會元。
4、殿試:貢士要參加皇帝親自主持的一場考試,這場考試叫殿試。殿試分三甲出榜,考中的稱進士。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第一名稱狀元、第二名稱榜眼、第三名稱探花,合稱三鼎甲。二甲若幹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幹人,賜同進士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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