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指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經過上級行政機關複議後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如果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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