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1、申請。
2、法院受理。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将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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