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需要出具完整的戶口簿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提交以下身份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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