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期限可以延長,仲裁庭裁決勞動争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法律依據】
根據《仲裁法》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内,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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