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大集體單位:是指财産屬于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經濟組織。 集體企業按舉辦的主體可以分為城鎮集體企業和鄉村集體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的設立必須經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審批;鄉村集體企業由鄉政府同意報鄉鎮企業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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