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因為協商解決有利于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于以後繼續合作,而且協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于執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利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法院一定要及時、正确地審理案件,解決糾紛,不要久拖不決,以減少雙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在起訴之前,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盡量能夠做訴訟财産保全,避免被告轉移财産不能執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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