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規适用于本行政區域内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法條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規範性文件的效力等級如下:
1、憲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規和規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5、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内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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