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所查封的車輛,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手續,不得變更車輛現有财産權屬狀态。如果要解封車輛,需要被申請人履行判決或者提供其他擔保。如果判決已經實際履行完畢,可以到法院申請解除查封。由法院下達解除裁定書後,拿着裁定書到車管所解封。車輛查封狀态即為解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産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産、凍結其他财産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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