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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化妝品上的标簽

時尚 更新时间:2024-11-26 14:28:36

2021年5月31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實施《化妝品标簽管理辦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鼓勵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按照《辦法》規定對化妝品進行标簽标識。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必須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标簽标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必須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産品标簽的更新,使其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一、定義

化妝品标簽,是指産品銷售包裝上用以辨識說明産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數字、圖案等标識,以及附有标識信息的包裝容器、包裝盒和說明書。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标簽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确性和一緻性負責。

注意:除文字内容外,标簽中的符号、數字、圖案等标識也屬于化妝品标簽上的内容,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應當在産品銷售包裝可視面使用規範漢字對應解釋說明。

二、必須标注的内容

(一)産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号;

标注要求:在售包裝可視面顯著位置标注,至少有一處以引導語引出産品中文名稱。

中文名稱不得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号等進行命名,注冊商标、表示防曬指數、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須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号等的除外。注冊商标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号等的,需在産品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含義予以解釋說明。

化妝品中文名稱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

商标名:

1)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或者産品不具備的功效。

2)以暗示含有某類原料的用語作為商标名,産品配方中含有該類原料時,需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使用目的進行說明;産品配方不含有該類原料的,需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明确标注産品不含該類原料,相關用語僅作商标名使用。

通用名:

1)一般為表明産品原料或者描述産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2)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别的詞彙的,應與産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産品中産生的功效作用需與産品功效宣稱相符。如透明質酸保濕面霜,要求透明質酸在産品中的作用為保濕作用,且産品應當宣稱保濕的功效,兩者保持一緻。

3)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産品的香型、顔色或者形狀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但命名時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加香型、顔色或者形狀的形式,也可以在屬性名後加以注明;如玫瑰香型、草莓色等。

屬性名:

一般表明産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者形态。

後綴:

不同産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屬性名後加以注明,包括顔色或者色号、防曬指數、氣味、适用發質、膚質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

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屬性名單獨使用時符合本條上述要求,組合使用時可能使消費者對産品功效産生歧義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予以解釋說明。

看懂化妝品上的标簽(化妝品标簽要點整理)1

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号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注冊證書編号,在銷售包裝可視面進行标注。

(二)注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同時标注境内責任人的名稱、地址;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注冊人、備案人、境内責任人等信息應當标注産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信息載明的企業名稱和地址,分别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三)生産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産化妝品應當同時标注生産企業生産許可證編号;

生産企業名稱和地址應當标注完成最後一道接觸内容物的工序的生産企業的名稱、地址。注冊人、備案人同時委托多個生産企業完成最後一道接觸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時标注各受托生産企業的名稱、地址,并通過代碼或者其他方式指明産品的具體生産企業。

(四)産品執行的标準編号;

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标注産品執行的标準編号,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五)全成分;

1)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标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準中文名稱,以“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産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注意:其他微量成分包含原料含量等于0.1%(w/w)的成分。

2)以複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進行配方填報的,應當以其中每個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為微量成分的依據。

看懂化妝品上的标簽(化妝品标簽要點整理)2

(六)淨含量;

化妝品的淨含量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表示,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标注。

注意:《GB 5296.3-2008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标簽》中,要求定量包裝的化妝品應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75号規定标注淨含量。鑒于法規暫未廢止,淨含量的标注暫時需依據相關要求标注,淨含量标注字體大小建議依據相關要求執行。

(七)使用期限;

标注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标注,并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1)生産日期和保質期:生産日期使用漢字或者阿拉伯數字,以四位數年份、二位數月份和二位數日期的順序依次進行排列标識;如20220101。

2)生産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① 具有包裝盒的産品,在直接接觸内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時,除可以選擇上述方式标注外,還可采用直接标注生産批号和開封後使用期限的方式。

② 銷售包裝内含有多個獨立包裝産品時,每個獨立包裝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銷售包裝可視面上的使用期限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獨立包裝産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單個獨立包裝産品的使用期限。

(八)使用方法;

标注要求:銷售包裝可視面或者随附于産品的說明書中進行标注。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标準規定應當标注的其他内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注意”或者“警告”作為引導語,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語:

1.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标準、技術規範對化妝品限用組分、準用組分有警示用語和安全事項相關标注要求的。

例: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版),配方中使用“水楊酸”成分,且當産品有可能為三歲以下兒童使用,并與皮膚長期接觸時,需标注“含水楊酸;三歲以下兒童勿用”。

2.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标準、技術規範對适用于兒童等特殊人群化妝品要求标注的相關注意事項的。

《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中要求,兒童化妝品應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标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兒童化妝品标志。兒童化妝品應當以“注意”或者“警告”作為引導語,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标注“應當在成人監護下使用”等警示用語。

3.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标準、技術規範規定其他應當标注安全警示用語、注意事項的。

例:根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版)苯甲酸及其鈉鹽等原料在配方中可作為防腐劑使用,但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劑時,該原料及其功能需标注在标簽上。再者,例如含有大量乙醇的香水産品或氣霧罐産品,建議根據《化學品分類和标簽規範》要求判斷是否需要易燃易爆相關标識。

三、禁止标注的内容

(一)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産品具有醫療作用;

(二)使用虛假、誇大、絕對化的詞語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标、圖案、字體顔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号等方式暗示醫療作用或者進行虛假宣稱;

(四)使用尚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機理編造概念誤導消費者;

(五)通過編造虛假信息、貶低其他合法産品等方式誤導消費者;

(六)使用虛構、僞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七)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産品實際不具有或者不允許宣稱的功效;

(八)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确認的标識、獎勵等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效相關宣稱及用語;

(九)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的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十一)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标準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四、化妝品标簽中規定的其他标注要求

(一) 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需含有标簽。

标簽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标準和技術規範要求,内容合法、真實、完整、準确,并與産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内容一緻。當産品淨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規格包裝産品,僅需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标注産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号、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名稱、淨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應當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産品的說明書中。以免費試用、贈予、兌換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其标簽适用本辦法。即贈品、非賣品的銷售包裝标簽需符合《化妝品标簽管理辦法》中上述的标注要求。

(二) 化妝品的中文标簽需使用規範漢字。

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需在産品銷售包裝可視面使用規範漢字對應解釋說明,網址、境外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以及約定俗成的專業術語等必須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除注冊商标之外,中文标簽同一可視面上其他文字字體的字号應當小于或者等于相應的規範漢字字體的字号。

(三)化妝品加貼中文标簽的(如進口化妝品上市時),中文标簽有關産品安全、功效宣稱的内容需與原标簽相關内容對應一緻。即産品在中國上市時宣稱的關于安全、功效的宣稱與在原産國銷售時保持一緻。

(四)具有包裝盒的産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内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标注産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五、法律責任

(一)《化妝品标簽管理辦法》

對于化妝品标簽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響産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 文字、符号、數字的字号不規範,或者出現多字、漏字、錯别字、非規範漢字的;
  • 使用期限、淨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規範等的;
  • 化妝品标簽不清晰難以辨認、識讀,或者部分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的;
  • 化妝品成分名稱不規範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
  •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引導語的;
  • 産品中文名稱未在顯著位置标注的;
  •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但不影響産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

化妝品标簽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罰。

(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生産經營的化妝品的标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産經營标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内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産經營活動。

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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