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分立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後,即對全體股東産生效力,即使其他股東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公司分立,不同意的股東依照法律是無權提出退股的。因此,不同意分立的股東隻可以通過向其他股東或者其他人轉讓股份的方式收回出資,從而退出原來的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