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為夫妻共同财産,具體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财産;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産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産、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根據《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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