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結果應在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之後的60日内下達,如遇到專家組出現争議的情況可延遲30日下達。如單位或受傷職工本人對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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