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謂異地是指非原登記結婚的地方,可以補辦結婚證。
結婚證需要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需要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由一方去辦理即可。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确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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