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系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占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制作用。
另外,《公司法》規定:持有33.3%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是有否決權的。
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合夥人平均分配股權,比如50%對50%,或者33%、33%、34%這樣的比例。但這樣分股的弊端比較明顯,如西少爺、真功夫等案例。
另外,通過股權分配要幫助公司獲得更多的資源,其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為了吸引投資。所以對投資人需要預留出一定的股份。
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創始人60-70%,聯合創始人20-30%,未來員工10-20%。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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