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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職補償标準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24 02:31:12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于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其标準為:1、勞動時長不滿六個月的,經濟補償标準為半個月工資;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3、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此處的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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