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志願者服務隊的管理、規範和促進志願者服務活動,增強志願者服務隊的紀律,實現志願者服務工作的經常化,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的有效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志願者應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及支隊各種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志願者服務隊的形象。
第三條:組織制度志願者服務隊實行隊長負責制,各隊員密切配合、分工協作。每個小分隊各設宣傳報道員1名,服務隊設組織員1名。志願服務隊隊長職責:按照支隊領導的指示,對全隊的日常事務做決定,對全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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