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登記需要居民身份證、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已生育子女的,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于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未按第四條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計劃外生育而拒絕執行對其處理決定的;申請人弄虛作假、隐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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