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内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組織,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需要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分期開發的大型住宅小區,經已交付使用的過半數投票權的業主申請。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産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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