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可要求再生育的條件有: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隻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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