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費用一般由被執行人承擔,不需要申請執行人墊付的,除非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将協議内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複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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