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登記後買房房屋歸屬的問題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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