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藥構成刑法上的生産銷售假藥罪,生産銷售假藥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産,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确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産、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标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誤診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贻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産、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緻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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