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一、行政許可的條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确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滿足上述條件後,申請人向房地産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随後,房地産交易管理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将初審意見和全部材料上報縣建設局。最後,建設局進行審核和現場查勘,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于許可的,于法定時間内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書,按此流程即可獲得房地産預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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