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要離婚的,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别對待:
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結的婚,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合法,受法律保護,應該按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
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結的婚,而沒有領取結婚證的,雙方的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而屬于同居關系,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關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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