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是:
1、不安抗辯權的适用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因出現法定事由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适當擔保時,應當恢複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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