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判決生效後将案犯轉交同級(市級)司法局管轄的監獄執行。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針對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二)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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