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内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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