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公證過的房産贈與合同一般是不得撤銷的,但因房産所有權對外以登記為準,所以房産登記的所有權人可以進行買賣房屋,雖受贈人可以依贈與合同維護權益,但未及時辦理房産過戶對受贈人也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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