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有效的。
2、法律講究的是實事求是,即使當事人在欠條上所寫的不是本人真實姓名,但隻要是本人所寫,那就表明本人認可這個名字且認可這筆債務,本人必須承擔償還責任。
3、對于以别名、筆名等出具欠條的,隻要确認是本人出具的,本人就必須依法承擔償還的法律責任。欠款人以欠條上的名字與本人的身份證名字不一緻為由否認的,其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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