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提交的投訴材料應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訴方和被投訴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訴方的姓名、身份證号碼、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及與經營者協商的情況;
(三)有關證據。消費者要提供與投訴有關的證據,證明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與受損害存在因果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消費者協會一般不留存争議雙方提供的原始證據(原件、實物等);
(四)明确、具體的訴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内,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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