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六個月。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内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态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刑事案件】故意傷害緻人輕傷的五年,緻人重傷的十五年。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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