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殡葬制度改革以後,實行火化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邊遠高山等暫不具備實行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對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烏茲别克,塔吉克,塔塔爾,撒拉,東鄉和保安等十個少數民族地區的土葬習俗應予以尊重,他人不得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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